計畫介紹

金門縣政府為推動地方產業發展鼓勵創新研發,特編列經費並爭取由經濟部配合匡列相對經費以辦理金門縣政府特色產業創新研發計畫之推動,帶動中小企業積極投入金門縣特色產業之研發,進而提升具金門縣特色產業聚落創新研發之能量,鼓勵中小企業創新研發之政策得以在金門縣扎根。基此,金門縣政府規劃並辦理「金門縣政府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簡稱金門地方型SB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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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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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濟部新創及中小企業署--公告「擴大中小企業5G創新服務應用計畫」114年度輔導案申請須知
  •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中央計畫】113度「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CITD)」第2梯次~開始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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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小企業署】永續議題席捲新創生態圈(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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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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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1

計畫補助款編列範圍包括材料費、研發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人事費、技術引進(關鍵智財)及委託研究費等科目,總補助經費最高不超過計畫總經費50%,且補助上限為新臺幣100萬元整。
2

1.材料費總價以150千元/人年為編列上限。
2."材料費在議定價格時按計畫實際需求為準"意指部分材料價格與執行期間若有價格之波動,故在材料費核銷上以當時購買該材料之價格認定之。
3

研發人員每月薪資請依各公司實際員工薪資情形編列(不包含獎金、加班費、勞保費、健保費支出等),若公司人數少於5人編列標準不得低於 基本工資23,800元/月(每小時基本工資為158元);但若公司人數超過5人,請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編列,最高編列上限為第16級45,800元/月。
4

各領域人事費補助款編列皆由縣府公告為主。
5

建議設定在契約起始日。
6

若公司人數少於5人,為非勞保強制規範之範圍,則提出該公司研發人員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就業保險等)影本、任職證明、薪資領取證明及扣繳憑單, 以佐證為該計畫研發人員;但若公司人數超過5人,則計畫內人員則須皆有勞保證明。
7

若公司人數少於5人,請於申請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就業保險等)影本等,並於計畫查核時檢附研發人員薪資領取證明及扣繳憑單,以佐證為該計畫研發人員。
8

設備使用費科目的經費僅可用於自購設備部份,不能用於對外租賃設備。
9

如該項經費為委託加工,可編列於委託研究費。
10

本計畫委託研究及技術(智財)引進最高占計畫補助總經費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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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下載

113年金門SBIR期中報告書
113年金門SBIR期中會計報告
113年金門SBIR期中報告書封面格式
113年金門SBIR研發人員工作紀錄簿
113年金門SBIR申請須知
113年金門SBIR申請應備文件
113年「企業服務廉政平臺」意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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